2016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风险监管指标管理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3-03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每年总共举行5次,考生们有多次考试机会。高顿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开通了期货从业资格试题库,考生们可以通过高顿题库的试题练习加强自己的答题技巧。
证券从业
金融从业考试微信号:golden-finance
高清网课免费试听 期货从业课程免费试听

高顿网校精彩推荐: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冲刺特训

期货从业考试常见问题解析

期货从业考试复习备考攻略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试题辅导

期货考试报考指南专题:解读期货基础知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 考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