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增资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9
因子公司经营亏损,集团公司拟划入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做增资处理,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实收资本,故没有工商变更登记。子公司对于上述划入资金,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既有股东发生的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会计上可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未要求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对符合规定的股东划入资产,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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