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审计的对策措施

来源: 互联网 2016-08-12
增值税审计的对策措施如下所示: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
1.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
按照增值税普遍征收的要求,其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得宽,覆盖面应尽可能得广。所有的货物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和目前征收营业税的大部分劳务,都应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同时进行。
2.确定科学、简化增值税税率机制
税率不统一,一方面造成购进免税或低税率产品作原料的产品税负上升;另一方面生产应税产品供给免税产品作原料的,由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出现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因此,增值税应建立数量尽可能少的税率机制。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不仅体现在征税范围的扩大上,而且也体现在增值税征税类型的改革上。增值税征税类型应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4.实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得不到税款抵扣,因此其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额只能计入进货成本。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其进货成本应是销售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另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成本中的增值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两部分都应在本环节得到抵扣。为了使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能得到足额抵扣,就不能仅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而应实行同率抵扣的办法。这种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再是*10的抵扣依据,普通销货发票、运输发票都应成为增值税抵扣的法定凭证。
(二)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我们历来强调的是如何强化征管,特别对个体工商户制定了一系列建账管理、查账征收的管理办法,但收效甚微。既然对这部分纳税人的账簿暂时没有有效的办法加以控制,要制止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税收必然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带来的结果不是税收的增加而是征税成本的增加。与其如此,能否换一个角度,从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中寻找办法?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有放才能有收,思路是:轻税负、简征收、重规范、严执法。具体的建议如下: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适当扩大享受免税的纳税人比例
我国目前增值税起征点为:货物的月销售额达到600—2000元,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达到200—8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曰)50—80元。起征点的调整,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水平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等。考虑我国东西部地区的差异,笔者建议:年销售额在4—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
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销差率一般来说低于一般纳税人。因此,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调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调为2%。作这样的调整后,理论上对增值税收入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实际上,这部分收入可以通过核实销售额而得以弥补。征收率下调后,有助于缩小两种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异,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差异,也有助于减少偷漏税和培养税源,有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发展。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适用税率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适用税率纳税,并由税务部门按17%或1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鉴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素质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对他们的征税办法应尽可能简便易行
对小规模纳税的征税办法可以采取取消申报表,采取划卡申报、电话申报等办法。在减轻税负、简化征收办法的同时,对不依法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税务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可以参与税务执法,共同维护税法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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