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税金的核算

来源: 互联网 2016-08-12
已交税金的核算如下所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增值税帐务时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科目。
缴纳本期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如果期末有本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则应转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如果本月缴纳前期累积未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从其本身定义来看就是要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样就使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此其一。
第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本期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都要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这样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就没有贷方余额,其借方余额反映的就是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取得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不做处理;而本期应交未交完(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已交税额之和)的增值税额则要转出。笔者认为这样的设计不对称。
第三、增值税核算的内容比较多,故增值税核算的科目设计也比较细,这样就显得烦琐了一些,给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和会计考试都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既然能反映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那么对于当期多交的增值税反映在其期末借方也未偿不可(毕竟两者反映的经济意义是一致的),对于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反映在其期末贷方,也很容易理解。而且这样一来,科目设置减少了,处理的环节也就相应减少了,也没有使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的清晰性受到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应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能够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的增值税情况;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或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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