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方法(1)

来源: 互联网 2016-08-26
由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一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行业或经营业务也存在差异,导致收到预收款时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
(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一
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甲为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签订合同时托运人预付1,000,000元,一个月后装货出运。
税务处理:此时甲预收1,000,000元,但未提供应税服务,不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要件,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纳税人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帐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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