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追征期限

来源: 新浪博客 2016-09-18
目前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有:三年、五年、十年、无限期等,主要法律规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上述所谓“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具体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上述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上述“有特殊情况的”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
上述“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对“骗税”暂未查阅到税法有专门的定义。
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5.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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