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法” 可防止出口退税企业“一票两用”

对于既涉及出口退税又兼营内贸业务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申报是个难点,也是企业容易出现申报错误和涉税问题的重点。2012年以来,青岛市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通过对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比对,发现部分出口退税企业存在增值税进项既退又抵(“一票两用”)问题。通过深入探索,笔者和同事总结出了一套准确推算出口兼营内贸企业“一票两用”的方法——纳税评估“三步法”。
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出口退税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青岛市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已利用这种方法评估出口退税企业42户,评估入库税款650多万元,其中涉及增值税税款约522万元,在对出口退税企业纳税评估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下面,笔者与各位同仁分享这种做法,希望对大家开展出口退税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有所帮助。
日常评估发现出口企业内外贸涉税数据异常
笔者和同事在日常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兼营出口和内贸业务,其内贸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很低甚至是零税负,而增值税留抵进项却逐月增加。
通过深入剖析两个出口退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后,笔者和同事发现,导致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财务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出口货物的认证进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或申报在“待抵扣”项目下,从而人为地增加了实际抵扣进项,侵蚀了应征增值税业务的应纳税金,少缴了税款。
用“三步法”算企业“一票两用”多抵进项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和同事进行了深入研讨,经研讨一致认为,判断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正确,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概念,二是手段。概念就是要全面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认证,当期申报抵扣”的内涵,对出口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发票而言,就是要“当期认证,当期申报不抵扣(为待抵扣或进项转出)”。手段就是要探索一种方法,以解决哪些发票是出口退税发票,并准确确认是何年何月认证的。
通过探索、论证,我们总结出了准确推算出口退税企业“一票两用”多抵进项税金的路径——“三步法”。
出口企业要凭出口退税发票通过出口退税系统申报,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由此,税务机关可以先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模块、发票管理模块,提取企业一个(或几个)年度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再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一户式”管理模块、出口退税模块,提取企业同期的出口退税发票数据。然后将两组数据表进行稽核、比对,区分出每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哪些属出口退税发票以及税额多少。接着,将其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就可以准确计算出出口退税企业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金。
具体推算的三个步骤如下。
步骤一: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出口退税模块提取该企业一个(或几个)年度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步骤二: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提取该企业一个(或几个)年度认证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后各扩展4个月,因为发票认证时间和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有差异)相关数据。
步骤三:将两组数据表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号进行链接,生成属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表,计算出企业每月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一个(或几个)年度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总额。将应转出的进项总额与企业实际申报转出(或报在待抵扣项目中)的进项总额进行比较,少转出的进项数额,即为出口退税企业多抵扣的进项税额。
通过案例验证“三步法”的纳税评估效果
实践证明,这个“三步法”能够准确判定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正确,并推算出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两用”的具体税额和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金,可以很好地解决出口企业“一票两用”问题。
笔者和同事在日常数据分析中发现,青岛市保税区某企业兼营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其2010年~2012年的国内贸易销售收入为7360万元,已缴增值税税金2.93万元,增值税税负偏低。而该企业同期共有出口退税收入915万元,存在“一票两用”多抵进项税金的嫌疑。
于是,笔者和同事应用以上“三步法”,对该企业展开了纳税评估。
*9步:先查询该企业2010年~2012年度的出口退税进货发票并导出生成EXECL表(见表一)。
第二步:查询该企业2010年~2012年度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导出生成EXECL表(见表二)。
第三步:将这两个EXECL表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进行链接,比对相关信息,区分是否为退税发票(见表三)。
对比对后产生的退税发票EXECL表,按认证月份进行处理,计算出企业2010年1月~2012年12月每月申报退税发票的进项税额(见表四)。
对2010年~2012年每月应转出进项和实际转出(或待抵)进项进行比较,计算其差额,差额部分即为企业同期少申报增值税税金。
经过上述操作,笔者和同事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度~2012年度的增值税申报中应转出进项994284.13元,实际转出(待抵扣)进项378996.41元,3年共少转出进项615287.72元,应补缴增值税615287.72元及相应滞纳金。对此评估结果,企业方面表示“口服心服”。
纳税评估“三步法”具有三方面突出优点
笔者认为,由于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应用的数据,全部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和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均可以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到,因此评估过程是一个信息化应用处理过程,体现了信息管税的税收征管思路。概括来说,纳税评估“三步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优点。
将选案过程变成数据综合分析的过程,可以提高选案的针对性。应用“三步法”评估,所需数据都可以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提取,使评估选案建立在科学的计算和分析基础之上,可以增强评估选案的准确性。
可以规范纳税评估过程,降低纳税评估执法风险。应用“三步法”评估,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明确,需要审核的问题指向准确,可以使评估过程规范,有效性大大增强,同时确保“有疑点才评估”的原则落到实处。
可以使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做到税企和谐,让企业缴明白税。应用“三步法”评估,整个纳税评估过程是一个科学分析、推算的过程,有理有据,用数据说话,没有任何主观推断和“估”的因素,可以让纳税人心服口服。同时,通过有质量的纳税评估,可以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国税人员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实现税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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