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来源: 财屋网 2016-11-09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2009年9月8日,Y市B企业的财务人员持现金150万元和三份加盖了B企业财务印鉴的电汇凭证到开户银行Y市A银行办理汇兑业务。三份电汇凭证的付款人均为B企业,汇入行为X市C银行、D银行和E银行,收款人分别为X市F企业、G企业和H企业,大写金额栏均为“现金伍拾万元整”。A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了电汇凭证后,要求B企业的财务人员重新填写电汇凭证,并提醒其注意电汇凭证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不要填写“现金”字样。分析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汇兑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时,如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本例中,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企业,它们之间的资金汇兑应通过转账结算,因此汇款人B企业的汇出款项应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而不应该采取交付现金的方式。因此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于某在Z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支票和汇兑业务。2009年8月17日,该账户余额为6万元。8月18日,于某向异地A企业电汇货款3万元。在办理该笔电汇时,于某填写了电汇凭证,出示了身份证件,但并没有在电汇凭证第二联“汇款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Z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了该笔电汇业务,在审查并登记了于某的身份证件、查验了其存款余额之后,为于某办理了电汇业务。分析Z银行工作人员应否为于某办理该电汇业务?
【解析】汇款人签章是汇兑凭证的必须记载事项,是汇款人同意从汇款人账户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于某未在电汇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Z银行工作人员不应仅凭审查其身份证件,就为其办理该电汇业务,而应要求于某在电汇凭证“汇款人签章”处签章,并同其开户时留存的预留银行签章式样核对相符后,再为其办理电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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