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办法

来源: 中国会计网 2016-12-21
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医药生产制造。对于财税[2008]151号规定取得的财政补贴,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通常会计处理为: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注: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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