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会计评价网:浅谈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16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安阳会计评价网上公布相关浅谈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其中的帐务处理,有网友认为应该是这样:
  借:营业外支出  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错误:明显税法上没有视同销售计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新准则视同销售很多已要计主营业务收入了,如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如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也就是说新税法和新准则基本也是趋同的
  视同销售按成本结转只是以前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在要分清况符合条件的是应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的。注意这是和以前会计制度的不同。
  个案来说,因是捐赠应视为没有商业实质,会计上不应作收入。个人认应按成本结转。
  也就是说按准则如何计会计上基本也是明确或有迹可寻的。不是如何计均可的。
  税法上不管你怎么计,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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