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搞清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7-09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复审核查中,发现该户企业从省财政厅取得了一笔专项开发资金120万元,该笔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某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该企业在汇缴申报时将该笔收入计入免税收入(附表五第五行:其他收入),并加计扣除了研发费60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14.13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该公司将符合条件的专项开发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更不允许加计扣除。该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既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减,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将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购置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也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所得税法中两个不一样的概念,不能将不征税收入按照免税收入来处理。该公司应将免税收入中的120万元调整到不征税收入,相应的支出部分120万元及其加计扣除6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该调增所得额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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