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会计税务实务:关于保险营销员缴纳营业税相关介绍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29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林芝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关于保险营销员缴纳营业税相关介绍总结如下:
问:按照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保险营销员应纳营业税及附加。财税[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税[2003]12号规定“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问,保险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9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税务总局仅是设定一个幅度,具体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贵公司所在地适用的起征点还请参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查到贵公司所在地相关文件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湘财税[2006]40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动全省非公有经济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起,三年内逐步将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三、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
四、营业税按次缴纳的,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维持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五、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六、通知中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问:保险营销员适用于按期缴纳营业税还是按次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保险营销员可以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因此不能按次缴纳营业税,应按期纳税,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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