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现金支付范围以及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说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7-19
  1.现金支付范围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个人劳务报酬。
  (5)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9)除上述第(5)、第(6)两项之外,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每人每次不得超过本单位的限额1 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2.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6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6不得超过15夭。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库存现金限额=[(一定时期现金支出总量一同期非日常零星现金支出总量)/总量统计期的天数]×限额天数
  例如,甲企业2010年现金日记账支出总额为4 000 000元,其中工资、资金等非日常零星开支2 800 000元,银行核定限额天数为5天。则该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为:
  (4 000 000 -2 800 000)÷365×5=16 438(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在满足正常合理的日常开支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现金的库存数额,这样既有利于国家聚集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又可以防止单位发生失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可以减少国家现金总投量,有利于国家对现金流通的控制与调节,有利于市场物价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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