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税务实务知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征收增值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7-3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和田税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征收增值税总结如下:
咨询描述:我单位2007年度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他人,销售价格低于原值(售价53000元,原值107832.25元),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并提取了折旧(累计折旧14323.96元),该项收入(53000元)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还是按照国税函[1995]288号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确定。)
咨询描述:我单位2007年度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他人,销售价格低于原值(售价53000元,原值107832.25元),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并提取了折旧(累计折旧14323.96元),该项收入(53000元)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还是按照国税函[1995]288号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确定。)
佳通轮胎(中国)河南分公司。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又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所以,请您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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