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如何区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3-18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新税法取消了认定固定资产金额限制,在实务操作上如何把握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可为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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