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范围以及计税方法是什么?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7-30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2012年:不寻常的“营改增”路线图
  2012.01.01 上海
  2012.09.01 北京
  2012.10.1 江苏 安徽
  2012.11.1 广东、福建
  2012.12.1 浙江、天津、湖北
  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建筑业预留11%,明年至2015年陆续行业试点。五年内消灭营业税。
  试点选择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部分行业,覆盖范围为“1+6”,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
  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营改增范围对照
  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不含播映)、娱乐业、服务业。
  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8项: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23项。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着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融资+经营)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国际运输和境外研发、设计服务)
  5.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三)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如: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应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收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1+6%)×6%=6(万元)
 
  【提示】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模纳税人。
  1.一般计税方法(购进扣税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实行购进扣税法
  例如: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该纳税人7月应纳税额
  =111÷(1+11%)×11%-1.7-3.4
  =5.9(万元)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某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取得一笔设计服务费收入100万元(含税)。
  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1+6%)=943396.23
  销项税额=943396.23×6%= 56603.77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②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③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简易计税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允许变动。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如:某试点纳税人某项交通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即:
  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3%=3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 103×3%=3.09(元)
 
  3.销售额允许扣除项目的三种情形
  ①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上述1属于一般原则,2.3属于特殊规定。
 
  【案例】春华广告公司为试点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属于试点范围外企业)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
  (1)“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103-51.5)×5%×(1+7%+3%+2%)=2.884(万元)
  “营改增”前,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2.8%。
  (2)“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03-51.5)÷(1+6%)×6%×(1+7%+3%+2%)=3.2649(万元)。
  “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3.17%。
  营改增后的发票开具与接受原则
  开票原则:尽量把发票开给跟我签合同的人
  受票原则:给谁付款就管谁要发票
  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否则可能是虚开。
  取得试点地区发票,要增票,可抵扣。
  如何应对小规模的认定?多办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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