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出纳实务:公允价值的十大认识误区(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8-26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抚顺出纳实务相关内容公允价值的十大认识误区(二)总结如下:
  平均回报率。若按公允价值对贷款和存款计量,这些机构已经资不抵债1180亿美元,但若按历史成本计量,这些机构的财务报表仍然体现出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支付能力。这次金融危机的最深刻教训之一是,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粉饰太平,掩盖了这些金融机构面临的经营风险,延误了监管部门的拯救时机,结果付出了巨额的社会成本。学术界一般认为,美国发生的这次金融危机,是促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越来越热衷于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契机。
  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入公允价值,及时度量企业价值变动及其影响,将迫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增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促进套期保值、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金融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繁荣我国的金融市场
  误区之四:公允价值增加公司税收负担
  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并将不同资产负债表日一些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将导致上市公司确认一些“未实现的损益”。许多人因此担心这种做法将增加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财政部在引入公允价值的同时,也改变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一规定意味着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已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债务法。根据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只要所得税法维持其原有的计税基础,即使上市公司在会计核算上改按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也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假设B公司2007年1月4日以每股27.6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万股中信证券股份,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的收盘价为60.80元。2008年7月,B公司将持有的1000万股中信证券股份以每股65元出售。如果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则A公司2007年度应确认的收益为22,244万元,并确认10,956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部分所得税并不需要在2007年度支付,不存在增加A公司税收负担的问题。到了2008年7月出售中信证券股份时,A公司才需要将这10,956万元的所得税连同出售时应计的1,386万元所得税支付。不论是采用公允价值还是历史成本,B公司出售中信证券的税收负担均为12,342万元,而且支付时间也不存在差别。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协调,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为导入公允价值而增加。误区之五:公允价值不如历史成本可靠
  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所生成的财务信息,其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笔者认为,在评价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的可靠性时,不应一概而论。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和FASB于2006年9月颁布的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公允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活跃交易市场对资产和负债的报价;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价;运用估值技术所确定的价值。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需要在估值模型中大量运用假设并对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其可操纵性明显高于历史成本,可靠性却逊色于历史成本。但*9和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毫不逊色于历史成本,且比历史成本更不容易被操纵。只要存在着活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信息能够随时获取、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所生成的会计信息,甚至比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可靠性是相对的,历史成本也不见得总是可靠的。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同样需要大量的估计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诸多带有主观色彩的待摊和预提。
  误区之六:公允价值运用没有限制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新会计准则付诸实施后,公允价值将普遍运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有失偏颇的看法。为了与国际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财政部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确实加大了引进公允价值的力度。但在制定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财政部始终坚持既要与国际惯例趋同,又要立足于中国现实的原则。财政部十分清楚,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中国依然是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仍处于早期的发育阶段。在这种现实的经济环境下,很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有时难以取得,或者不能可靠计量。因此,财政部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十分审慎,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新会计准则凡是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在行文中都嵌入了一个醒目的“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即不能获得公允价值信息,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主要限定在*9和第二层次上,即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市场报价确定,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确定。至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不论采用何种估值模型,除非上市公司能够证明其可靠性,否则,其运用将受到严格限制。在引入公允价值时嵌入“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堪称是一种制度创新,在倡导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同时,又*5限度地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误区之七:公允价值难以厘清受托责任
  传统上,反对公允价值的学派一直主张公允价值难以厘清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只有采用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会计模式,才有利于评价公司的管理层是否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因为历史成本模式体现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并非绝对真理。投资者为了评价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除了关心投入要素的历史成本外,更关心投入要素的现行价值,是否保值增值。从信息需求的角度看,投资者对自己投入多少十分清楚,不需要上市公司利用定期报告反复提醒他们投入了多少,投资者最需要获取的是投入要素在报告日的价值变动信息。仅仅依靠上市公司提供以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显然无法获取投入要素的潜在产出价值,而缺乏这类信息,要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进行有效评估,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换言之,受托责任的界定和评价应当拓展和延伸,既要考虑投入产出比,还要考虑上市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投入要素的价值管理。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ValueBasedManagement),呼吁上市公司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软资产”对于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和核心竞争力的维持和提升至关重要,但“软资产”具有投入与产出严重不对称的特点。历史成本模式过分关注“软资产”的投入面,无法让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否对“软资产”的产出面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
  误区之八:公允价值必然是合理价值
  将FairValue翻译为公允价值,容易令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公允价值必然代表合理的价值。其实,在英文里,公允价值强调的是公平与否,而非合理与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的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根据FASB第157号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7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清偿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这一定义包括三个关键点。(1)有序交易,它包含三层意思:假设在计量日之前的一段时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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