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收保障办法解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3-29

  关于税收管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征税、免税、补税 

  一是强调了税收收入预算的科学性,规定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二是加强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优惠资格。 

  三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执行法定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四是加强发票管理。 

  关于税收协助: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交换和共享协税信息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交换和共享协税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15类重点涉税信息。 

  二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 

  三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关于税收服务:禁止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 

  一是加强涉税宣传咨询辅导。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办税依据及程序,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服务。 

  二是优化办税服务。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办税事项进行公示,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 

  三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规范税务人员办税行为,禁止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禁止违规收费等行为。 

  关于税收监督:加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是加强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二是加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加大对涉税违反行为的查处。 

  该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延滞入库税收的,由委托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入库;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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