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税收的优惠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09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另一方面是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一点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具体包括11种产品,大体上可分为5种类型:*9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按照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具体有以下4种: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境内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现规定,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四)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五)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当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10日之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消费品,应当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缴纳税款。
 
  (六)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从3%-50%,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
 
  (七)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其中,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八)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对于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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