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会计制度(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03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定西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会计制度(一)总结如下:
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会计制度
*9章 总 则
*9条:为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质量,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速会计工作现代化进程,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心作用,根据《会计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财政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一切会计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所属各分处、项目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各级财务机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学习、交流经验、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整体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第五条:单位内部核算体系为职责明确的二层结构(二级核算体系)。*9层为投资中心,即单位总部负责投资、融资、贷款、权益核算,通过资本运营和资产经营管理,控制协调产权结构(如负债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和发展企业规模。第二层为利润中心及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即各独立核算单位,其任务是有效地运用资产,求取a1经济效益;成本中心,即项目部,其目标是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创造的有利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取得a1生产经营成果。
第六条:单位总部设财务科,各独立核算单位设财务部。财务科以外各单位或部门均实行会计委派制,财务部门主管会计由财务科提名,处长任免,委派的 主管会计的考核和工资发放由财务科负责,费用由各单位或项目负担。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所在单位会计工作全面负责,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督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据《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责和权利,并协助单位领导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主管会计负责组织和管理所在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本单位各级会计机构与本单位内部统计、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在工作中经常发生业务联系,在此明确各个机构和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会计机构与统计部门的业务按各自上一级划分,双方积极地相互协同配合,并提供对方所需资料或信息。会计机构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既是协作配合关系,又是被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关系,因此会计机构必须按内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并予以积极配合。会计机构与物资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密不可分,会计机构必须要求物资管理部门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业务传递和操作,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牵制。
第三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第九条:本单位及所属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及各项目部,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定岗定责,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上岗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会计执业资格,无会计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单位有关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1.2会计主管应具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2年。
1,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1.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1.5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三条: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会计报告、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税务核算、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物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各单位可根据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会计人员要从集体利益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精神,密切配合,共同作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出纳以外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编制“余额调节表”,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四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单位为家,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制度,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作到真实、客观、公正,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努力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会计信息,熟练运用会计方法,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清正廉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杜绝贪污腐化。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作到文明礼貌,友善待人,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五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l、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上述会计事项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都要遵循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程序送交本单位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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