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会计实务考试辅导: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0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运城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一)总结如下:
  *9章  总则
  *9条  为了规范厅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厅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及部、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原省土地局、地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财会事项,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厅机关的收支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全覆盖,坚持“一本帐,一个数”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厅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处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财务总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不得在帐外设置“小金库”,决不允许资金在厅财务体外循环。
  第六条  厅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厅长和主管厅长的具体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厅机关的收入由应缴款项收入和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组成。
  应缴款项收入指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基金。
  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指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回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的取得必须合法,并及时入帐,分项填报。
  第九条  厅机关的应缴款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部、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依法定程序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截留、挪用或坐支。
  在规定范围内项目收费的减免,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由纳费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核查。由财务处征求业务主管处室意见,提出减免的初步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送省财政厅签署意见,由厅财务处组织下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厅机关的经费支出实行财权集中和用款计划汇审制度。经费支出的审批,坚持“一支笔、一条龙”的原则。
  各处室及有关单位年初要对可预见的较大项目开支向厅财务处提交用款计划,厅财务处根据财力情况平衡汇总,年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对于年初不能做出支出预算的临时性较大开支和不可预见费,各处室要事前提出临时开支预算,按临时开支管理审批程序办理。非常规性开支一律请示厅长。
  临时开支管理审批程序:支出金额在5千元以下由财务处审批;支出金额在5千元至1万元由主管财务副厅长审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厅长审批,对数额较大的支出由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的各类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列支。
  第十二条  公务费支出管理
  公务费支出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重点控制差旅、车辆、会议、电话等项费用支出。
  (一)办公费。年初由厅办公室负责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送财务处,审定后由厅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采购与发放。
  (二)电话费。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总机室、办公用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各处室要严格控制使用。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允许配备移动电话,自行配备的,单位不负担购置和消费费用。根据吉厅字(1998)5号文件规定,厅级干部住宅电话,现职正厅级每月补助120元,副厅级每月补助100元,移动电话每台每月话费控制在400元内(限额报销,不发给本人),超支不补。
  (三)会议费。厅机关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数。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究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
  会议费支出实行“计划管理、总额包干、集中审批”办法。全省大型工作会议报省政府批准并请领会议经费;厅机关各专业会议由各处室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汇审,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各专业会议费用包干标准,30人以上(含30人)会议补助费1万元,30人以下会议补助费5千元。
  (四)车修燃料费。严格控制燃修费的使用,车辆管理要实行费用包干,车辆大修要经过办公室和财务处的同意,杜绝大修中不合理开支,节约使用燃修费。
  (五)报刊杂志费。厅机关各处室订阅报刊、杂志统一由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财务处核实后支付费用,办公室统一订阅。
  (六)水电费、房屋维修费、单位取暖费。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核定,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个人取暖费须经办公室审定面积后,由财务处结算。
  (七)差旅费。严格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财文(1996)第356号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除参加会议宿费可以实报实销外,其余超支宿费一律不予报销。正副厅(局)长级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省内出差宿费限额45元,省外出差一般地区宿费限额60元,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市、海南省80元;其他人员省内出差宿费限额30元,省外出差限额40元,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市、海南省60元。其审批程序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市县出差由各处处长审批;到外省出差,由主管厅长审批。因同一任务出差要尽量压缩,一般不超过2人。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原则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含相当职级的非领导职务)或50岁以上工作人员到路途较远的外省出差,可以乘坐单程飞机。其他人员如因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的,应事先与财务处沟通,并请示主管财务副厅长同意,可乘单程飞机。因工作需要乘坐往返飞机的要经过主管财务副厅长审批。
  3.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15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结清备用金。逾期超过本年度未结者,财务处定期从工资中扣回所借款项。
  第十三条  业务费支出管理
  (一)各处室印制表格、购置证书、登记公告等业务费要在年初提出用款计划,临时发生的执行临时开支审批程序办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培训费。各类培训班统一由人事教育处管理。年初各处室要报培训方案,由人事教育处汇审。培训费实行以班养班、超支不补的原则,按规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收取的培训费交财务处,支出到财务处报销,厅不予补贴。
  (三)科研等其它费用,由有关处室年初提出方案,由财务处统一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职工医药费管理。厅机关职工医药费统一执行省政府公费医疗制度,并在省政府规定医疗点就医。公费医疗点按规定收个人20%,回单位报销10%,个人负担10%。特殊需要在公费医疗点以外就医的,要经过主管财务副厅长和厅长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厅机关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办公室是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统一建帐、核算,统一登记、监督管理。各处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维修和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统一采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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