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实务税务技巧:税前扣除项目与纳税调整(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齐齐哈尔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税前扣除项目与纳税调整(三)总结如下:
》(财税[2012]5号)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对于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等等。
F11.管理费的扣除
ü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ü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ü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ü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ü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之间合理分摊。
ü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ü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与之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税前扣除。
—12.利息费用
—①利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②利息费用化
—有关资产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ü(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ü(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ü问题: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其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什么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l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
ü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ü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ü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ü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l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关联方借款(资本弱化)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资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分析:
ü1.是指接受或获得的投资
ü2.不包括非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ü3.利息与股息的差别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ü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ü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ü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F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原则
F200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ü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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