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实务税务技巧:应纳税特殊收入的处理(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鄂尔多斯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应纳税特殊收入的处理(二)总结如下:
h;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ü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ü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ü4、执行日期:自2011年1月1日
起执行。
P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l2010年10月27日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l注意要点
ü1、2008年1月1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的应在2010年一次性确认纳税。19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例:思迈特公司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平均分5年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2008年、2009年分别确认1000万所得,剩余3000万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19号文发布,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ü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ü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ü4、非货币***易和视同销售所得,均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19号文规定:对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以及视同销售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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