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实务税务技巧:企业纳税疑难问题实务操作及案例精解(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克拉玛依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纳税疑难问题实务操作及案例精解(十)总结如下:
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1)推倒重置
à如属于的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à此前,对于推倒重置有两种理解:1)将原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成本;2)将原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处理。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à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à注意:本文件并没有提到装修费问题,纳税人还只能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P关注要点
ü1、控制分配分支机构税款
ü2、分支机构、场所
ü3、分配比例
ü4、分配因素
ü5、不分配的分支机构
ü6、损失扣除
ü7、申报办法
—1.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条件要求
ü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ü2)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居民企业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范围
ü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ü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二级分支机构: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特例。第十六条*9款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分摊方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预缴办法
ü1.将全部所得按照三个因素分配计算至各分支机构;
ü2.各分支机构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各自税款;
ü3.汇总各分支机构税款,再按比例和因素分配。
—案例:如总机构合并后所得为100,总机构25%税率,其中A、B机构25%税率,C机构15%税率,A、B机构各分配20%,C分配60%。
—1.A、B机构各分得20.合计40;C机构分得60。
—2.计算税款:20*25%*2+60*15%=19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具体包括:(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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