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实务税务技巧:企业纳税疑难问题实务操作及案例精解(十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0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哈密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纳税疑难问题实务操作及案例精解(十二)总结如下:
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ü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ü4.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ü5.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加计扣除开发费用范围:
ü下列项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à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à2)企业总经理为技术出身人员,其同时兼任公司的研发总监,发给其的工资等费用;
à3)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à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à5)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à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F一、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
à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à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à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à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税收优惠及配套政策分析
P2009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ü1、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具备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ü特别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
ü2、技术转让所得规定的业务范围: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
F(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6个条件:
?1、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超过一定时间;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3、大专以上人员占30%以上,研发人员占10%以上;
?4、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按企业销售规模 5000万元以下、5000万至2亿元、2亿元以上的三个档次,分别不低于6%、4%和3%;且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超过60%;
?6、其他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ü备注: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进行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才能享受15%的税率优惠政策。
ü2009年5月24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20个试点城市被认定的企业15%税率,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8%。
ü2011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ü2011年5月31日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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