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未发生实质业务取得的电费发票能否抵扣?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25
  问:我们有一单位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还没有发生实质业务,但是本月电业公司给我们开来了增值税的电费发票,我公司可否使用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否直接认证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次月起可以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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