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时向物流公司收取的装车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25
  问:我公司为钢铁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向物流公司收取2元/吨的装车费,此费用与客户无关,由物流公司支付。我公司已计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请问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对于在销售产品时向物流公司收取2元/吨的装车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提示: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营改增”后,装车费属于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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