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会计税务知识:某建筑工程公司少缴税款案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24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滁州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某建筑工程公司少缴税款案总结如下:
一、案件素材
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 年 6月开业,注册资本4250万元,主营业务为承揽建筑装饰工程。该公司是一家较为大型的企业,业务广泛,每年均有数亿工程款收入,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2011年3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建筑工程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缴营业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查补营业税454023.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781.63元、教育费附加13620.70元及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8632.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10760.53元,并对该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77218.48元。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评析
(一)取得道路工程收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
该案中,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9年的“待摊费用”、“开发成本”科目及该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概算审核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承建的某项道路项目的工程价款,是由政府采取“以地换路”的方式与该公司结算,即由该公司自带资金包干完成道路工程的建设,政府则以道路两旁的土地为代价,无偿划拨土地补偿该公司承建道路的工程价款。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待摊费用”,“开发成本”等科目反映拆迁及市政建设工程成本支出总额19,281,727.84元,只按6,888,932.62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关于确定我省营业税核定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021号)中规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应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广东省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0%,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1,865,876.93元。案中该公司只按6,888,932.62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补:营业税(21,865,876.93-6,888,932.62)×3%=449308.33元、城建税31451.58元、教育费附加13479.25元。
(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收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
在审查该公司“短期投资”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2月以410000元从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并于同年的10月将该股票出售取得收入504300元,取得价差收入94300元,当年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该公司从事股票买卖业务取得的价差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应补:营业税(504300-410000)×5%=4715元、城建税330.05元、教育费附加141.45元。
(三)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从2008年1月份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和个人均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年金。该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共为员工缴纳年金443622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公司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以上二项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68632.00元。
评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案中该公司未将个人缴纳的年金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在计算企业支付的年金应补扣补缴税款时,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该公司在2008年、2009年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均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该公司其中一名员工黄某2008年的年金缴纳为例:
1、2008年6月该公司为员工黄某发放工资3400元(已扣社保和规定的公积金、不含已缴个人年金),个人缴年金500元,但该部分无合并计入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400+500)-2000=1900元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10%-25=165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5-115=50元
2、该公司2008年6月为员工黄某缴纳一次性年金6000元,但2008年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知2008年员工黄某月平均工资额为4000元,则该公司为员工黄某支付的年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员工黄某当年月平均工资额为4000元,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元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和上述情况,可以确定企业为员工黄某缴纳年金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008年6月企业为员工黄某支付年金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000×10%-25=575元。
两项合计黄某应补个人所得税:(50+57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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