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会计税务知识:车辆购置税检查方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25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运城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车辆购置税检查方法总结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购税暂行条例》*9条)
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购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现三轮农用运输车免税)。(《车购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包括:(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购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在厂区、矿区、施工工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从事内部作业的车辆,不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不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乡镇和农村车主购买的农用车和摩托车,不上牌照,不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3.凭伪造的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4.免税、减税车辆转让、改变用途,未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 到汽车经销商处调查施工、装卸等专用车辆的购买人,到厂区、矿区、施工工地、民航、港口、铁路等对从事内部作业的车辆进行实地检查,或检查其“固定资产”账户,核实车辆的实有数量。
2.定期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比对,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持伪造的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3.加强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信息的联系,按期调查已免税、减税车辆是否存在过户、转让等情形。
例9-6 伪造车辆完税证明偷逃车辆购置税
2008年2月,某国税局在车辆购置税信息清理和比对中发现有9条信息比对不符,并接到市农机局举报,称有2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疑似假票。根据上述线索,市稽查局立即联合市公安税侦部门展开检查,查获某交通运输农机管理所采取伪造的车辆完税证明帮助车主偷逃车辆购置税,骗取车辆上牌合法手续并从中牟利,缴获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280本,非法制造的车辆完税证明达600份,其中利用伪造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办理农用运输车辆上牌成功的有320户,已办妥上牌手续尚未发牌的有280户,涉嫌偷逃车购税近300余万元。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车购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车购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购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4.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7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规定)
5.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7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7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规定)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利用发票弄虚作假,少开金额或分开开票。
2.持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车辆购置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到汽车经销商处调查同类车辆的销售价格,再与购车者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进行比较,核实有无将售车款人为地分解成两部分,分别开具2份发票或收据,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以较低价格申报交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必要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2. 购车者为少交车辆购置税,持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税务机关申报车辆购置税(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发票可能是真实的)。抽查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利用CTAIS2.0系统与汽车经销商购买发票的记录核对是否相符,必要时到汽车经销商处核对发票的存根联。
例9-3 分解收入,少缴车辆购置税
某品牌车实际销售价格为不含税30万元,国家规定的最底计税价格为28万元,稽查人员通过对比分析,检查购车者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配置单和资金往来,发现汽车经销商按28万元开票,另2万元以收款收据收取现金,造成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0.2万元。
三、纳税期限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购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二)常见涉税问题
故意推迟发票开具日期,不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三)主要检查方法
核对汽车经销商的车辆出库凭证,与发票开具日期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滞后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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