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州会计税务知识:房产税检查方法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25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沂州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房产税检查方法总结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房屋的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即承租人负责修复房屋,不再支付房租的,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暂行条例》*9条)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房产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核算。计提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未申报纳税。
2.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3.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
1.纳税人的检查
(1)通过检查房产权属证明等书面资料,确定产权所有人;
(2)对于产权出典的,检查相关协议、承典合同等资料,确定承典人;
(3)对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通过实地调查、核查相关资料,确定实际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4)检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与纳税人实际房产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其房产租用情况,无租使用免税房产的,是否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的检查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检查时,首先,要查看纳税人的房产是否属于确定的房产税征税区域,同时注意区分征税范围内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的界限;最后,审查纳税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或通过实地勘察是否有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入账的房产。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 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1)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第二条)
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
1.房租收入不入账,或直接冲减费用。
2.从租计征的,按从价计税。
3.少计房产原值。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在核实房产用途的基础上,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核实有无房产租金收入。有租金收入的,应查阅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核实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核对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如实申报房产税,是否应按照房租计征错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同时,结合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等费用账户或往来账户,核实有无以收抵支或转移租金收入的情况。
2.检查“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或“固定资产卡片”,一是将其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数是否账表相符;二是与有关房产原始价值资料进行核对,核实房产价值是否全部入账;三是承建房产应与承建合同、“在建工程”账户核对,核实房产价款;四是购入房产应与购货合同及发票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购价;五是自建房产应与“在建工程”账户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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