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增值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1-0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称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通常情况下,作为和所得税并行的税种,增值税不记入本年利润,是应纳税种,不可以记入扣除范围。但在以下情况中增值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9,增值税进项税方面。
  1.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3.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增值税销项税方面。
  1.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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