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04
  从今年元月一日起,对企业在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下列五项费用支出,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是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是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是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所谓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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