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商标使用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04
  我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加工企业。去年4月,我公司与境外一家企业签订期限为5年的商标使用合同,每年支付对方10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我公司因近期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本应于今年4月份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拖延到现在尚未支付。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尚未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如果已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则应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未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以收付实现制确认纳税时点,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防范支付方以提前支付为由规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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