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答疑】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关税收优惠包括哪些方面?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18
  问:《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其中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现行税收政策体制下,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关税收优惠包括哪些方面?
  答:《农业保险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国家现行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税税收优惠。营业税暂行条例*9款第(五)项规定,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上述免税项目的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保险机构享受上述农牧保险营业税优惠的前提条件除应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外,还应与其他应税保险业务分开核算。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同时《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印花税税收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8〕37号 )第二条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中规定,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里的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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