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长期逃税 温州计划“上书”要政策征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2-16
温州金改满两年,目前已经进入瓶颈阶段,再突破需要中央给予政策支持。
“今年将加强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办理借款业务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研究,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方准金融类机构和业务的财税体制。”近日,本报记者从温州市金融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上述消息。
登记借贷额
与实际借贷额有差距
根据今年3月1日已经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与之配套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大额民间借款须强制备案,“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要备案。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与实际发生的温州民间借贷总额比较,完成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金额确实差距比较悬殊。”
据徐智潜介绍,目前,备案民间借贷不够活跃原因很多,一是不少民间借贷合同要素不齐全,不符合登记要求。二是与征收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关系。此外,目前对于已发生的、在《条例》实施以前的大额民间借贷有半年缓冲期,缓冲期到今年9月1日结束。
民间借贷长期逃避法律并隐藏真实信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避税。据温州市*7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3月27日,温州市共备案民间借贷598笔,金额仅为10.76亿元。其中单笔300万元以上应强制备案的121笔,总金额为7.56亿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服务全覆盖并推广到全国20多个地市,至3月26日累计登记借入借出需求总额95.08亿元,成交总额34.19亿元,场内借贷成功率41.53%。
“如果今年能争取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将有助于加速民间借贷阳光化,这是一大利好消息。”徐智潜表示。
“合理降低民间借贷遵守法律的税收成本,可以起到激励其发展的积极作用。”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在接受本报记者[*{7}*]专访时表示,税收是消除市场外部性的社会规制手段,通过特别的减税或抵税鼓励某种行为,能够协调各种制度,提供适当激励并产生弹性结果,在民间借贷领域可以广泛运用。
差别化税收
可以发挥三大激励作用
岳彩申建议在民间借贷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可以考虑按照主体行为而不是主体身份实施差异化税收制度。具体来说,首先,对于纯粹的民事性借贷,因不具有营利性或营利性不明显,可以明确免除其税收。“从美国一些州的经验看,不具有营利性的偶然性借贷可不遵守关于放贷人的法规,也不必缴纳基于借贷而产生的税收。”
其次,对于商事性民间借贷,因属经营性融资活动,应适当征税。但对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如投放“三农”、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借贷,可以参照农村信用社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再次,根据民间借贷交易的特征,可通过税收激励手段引导其投向国家鼓励的领域,如对于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的民间借贷,可以比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
“差异化税收减免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主体转让信息进行定价,并提供相应的租金。”岳彩申强调。
岳彩申解释称,该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税收减免对出借人成本与收益的影响,即给予多少信息租金,基本标准应当是出借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小于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如果税收负担超过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出借人就会为了利益而规避法律,信息不对称会加剧;如果税收负担小于法律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借贷主体就会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一旦民间借贷自愿进入法律的调整,信息不对称程度就会降低,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的预期目标。
岳彩申认为,在上述条件下,按照主体行为而不是主体身份实施差别化税收可以发挥三大激励作用:一是增强民间借贷接受法律调整的积极性,解决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法律调整的难题;二是减少民间借贷规制中的逆向选择和负外部性;三是引导民间借贷更多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实践中,对信贷已经实施了差异化税收政策,如对支农的小额贷款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民间借贷与小额信贷具有很多相同点,对民间借贷实施差异化税收制度的积极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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