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广告企业遭遇“销售额”困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2-17
  “营改增”,路漫漫。试点企业总会遭遇一些问题。
  近日,北京地区一家刚刚参与“营改增”试点的广告代理公司的业务经理王先生致电本报记者反映有关“营改增”试点后销售额不能差额扣除计算税基为其带来的困境。王先生称,销售额不能差额扣除不仅影响其所在企业的税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增加税费成本,而且还为其商业谈判带来不利。
  王先生遭遇这一困境的具体原因何在呢?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事件:广告企业遭遇“销售额”困境
  王先生介绍说,“营改增”后,由于业务规模不是很大,他们公司选择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在与北京市一家广告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商务谈判时遇到了难题:“营改增”后,A公司选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认为,王先生所在公司开出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要求他们公司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的话,便要求他们公司填补多缴的增值税。
  “A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费用属于广告发布费,按照相关政策,是可以扣除计算税基的,也就是常说的‘差额征税’。我们以前也一直是这么进行营业税的缴纳的。可这次对方说不能不能扣除。现在我们已经开具的发票也等于是白开了。”王先生有点不解,他也表示不愿意再掏钱填补税款。
  据本报记者了解,王先生所说的相关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的有关内容。该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差额征税是在计算营业税时的一个特殊方法,通过差额征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服务业的营业税税负。但是,在“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的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业务,他们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可以达到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李军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也就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明确指出:“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根据这一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就“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此可见,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扣除,但是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无法扣除。
  A公司财务部的徐经理就此告诉本报记者:“王先生他们公司与我们同属试点纳税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我们支付给他们的广告发布费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他们又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给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我们不能将此作为进行抵扣。因此,我们要求他们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不然的话,他们得填补这部分税收资金。”
  对此,业界专家表示,“营改增”试点后,对广告行业来说,相关政策虽然给予了明确,但是差额征税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完全意义上的延续。
  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额计算依据更让广告企业头疼
  自上海市率先开征“营改增”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包括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试点推行后,业内人士便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热切关注,不少广告企业也就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提出疑问。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以下简称财综[2012]68号),规定“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但没有对“销售额”的计算作出具体的明确。
  “现在,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涉及的‘销售额’还不知如何计算,如果按照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不能差额扣除的部分将使我们比以往多缴纳很大一部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王先生有点困惑。
  对此,李军认为,财综[2012]68号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额”应该与财税[2011]111号提到的“销售额”的口径是一致的,如果不是统一口径的话,文件里面应该会指出来。
  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具体缴纳,徐经理告诉本报记者,她曾致电12366咨询北京市国税局,得到的回复模棱两可,并让她到当地征管机关咨询。
  而在上海地区,销售额如何计算也还没有确切的结果。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朱为群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而现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来说,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在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可以扣除,现在能否扣除还在探讨中。
  “上海在‘营改增’后,广告业的差额抵扣方面,我没有看到专门针对广告业差额抵扣这种情况的文件。对于一般的服务业来说,如果他们在营改增之前是可以差额抵扣的,而获得的发票又是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话,那么,我认为他们还是有机会按照以前的做法来申请差额抵扣的,但是这要看北京的税务局是如何具体处理的。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这样的话,还是不能做抵扣。”李军说。
  专家:企业应通盘考虑税收与业务之间的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王先生还担心他们公司税负是否会不降反升。“我们的业务基本上是在北京地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能差额抵扣,又没有进项扣除,我十分怀疑我们公司的税负是不是会增加。”王先生忧心忡忡地说。
  就过渡时期而言,试点地区已经对企业税负“不降反升”提供了财政扶持。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和北京市市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本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就长期发展而言,李军认为,企业应该对“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进行全面的研究,应考虑到企业业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有多少业务会分包出去,有多少进项可以抵扣,也包括客户的情况。客户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不同的客户对于发票会有不同的要求。
  “如果客户是增值税纳税人,他们就比较愿意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他们就不太希望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自己的税负。这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而这个也是企业判断是否需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企业在‘营改增’时准备比较匆忙,没有做‘营改增’后的影响作深入研究和分析,如果申请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不适合企业实际情况,再去更改,就比较麻烦。”李军说。
  李军还向王先生提出建议,他们应该研究一下自己是否应该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有很多进项,希望自己能抵扣的话,那就应该考虑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虽然小规模纳税人有有利的方面,其税率较低,但是有得必有失。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究竟需不需要升级,还需要企业在研究自己的情况后,做出判断,到底是哪一种更加适合自己业务的发展。
  在专家的建议下,王先生也表示,结合他们公司的现状,他们正在准备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并不是换一张申报表,换一个税率,换一个税务局那么简单。所以,企业应充分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营改增’的准备工作不仅是企业财务部的事情,企业的财务部、市场营销部、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等应该一起去研究,‘营改增’除了影响到收入、利润、现金流之外,还会影响到与客户合同的签订,尤其是合同中的定价,还涉及到企业的内控系统、ERP系统的升级等等。如果企业认为‘营改增’只是企业财务部的一个事情,没有去做充分准备的话,那么也将会影响到企业业务的开展。”李军总结道。
  本报短评
  “营改增”正在步步推进。
  让广告企业担忧的不仅仅是税负上升本身,还有在“营改增”过程中,政策的延续性得不到有效保持。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对广告业“销售额”的确定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从某种意义上说,“营改增”拉开了我国流转税改革的序幕。但我国流转税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每一个政策的制定,都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深刻研究,也难免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处理。而就“营改增”试点而言,其本意就包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期待并祝愿我国增值税改革迈入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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