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服务的报酬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12
  今年2月,税务人员在对某国际学校(以下简称H学校)进行个人所得税辅导时发现,该校校长Williams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核查,H学校是经中国教育部和H国教育部门批准,由H国商会设立的外籍子女学校,教师工资由H学校支付,H国已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议。该校认为Williams先生个人身份符合两国税收协定关于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其取得的所得不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Williams先生虽然由H国教育部门委派,工资由H国教育部门支付并负担,但H学校不属于H国政府部门,因此,Williams先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为政府服务取得的报酬,不符合两国税收协定有关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且2013年度其在华居住满一年,Williams先生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62190元。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H学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关注会计从业微信,咨询考试报名时间、免费获取考试题库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免费题库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免费题库: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题库
  报考指南:2014年会计从业报名时间汇总
  考前冲刺:会计从业新政策解读课程+预测押题
  高清网课:会计从业考试网络课程试听入口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