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纳税问题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12
  南京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属于外资企业,股东为2名美国籍自然人,两位股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并不居住,现在其中一位股东在境外将其拥有的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该企业另一位股东,那么像这种情况,外资企业的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的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境内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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