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规定次数的探亲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12

 

  库里是南京一家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在南京工作了多年。由于企业外籍人员较多,因此企业对于这些外籍人员制定了一些福利政策。其中有一项福利政策是按照职位高低每年可报销相应次数的探亲费。库里是企业的高层,因此可以每个季度回一次他在美国的家看望家人,并报销往返的交通费约人民币12000元。在这次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企业会计提出疑问:该笔福利是否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库里先生一年探亲次数超过了规定的2次,那么超过部分所报销的费用就应于取得时,并入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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