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张门临票引出的滞纳金和罚款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21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进行日常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某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门临发票时,对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中的签订日期进行了涂改,申报了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此,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分别就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补缴滞纳金,并予以了税务行政处罚。
  税法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故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对于该单位未按期限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同时,对该单位在申请开具门临发票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该行为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故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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