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上调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26
  4月24日,从兰州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鼓励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传出好消息,今后,符合兰州市扶持条件的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将统一上调。
  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具体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都属于微型企业。
  今后,凡符合兰州市扶持标准且被认定为微型企业的,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至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进行等额奖励,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减免发票工本费。
  受兰州市“3个20万”扶持小微企业利好政策影响,一些个体工商户试图转型开办微型企业,以获得相关优惠政策。兰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扶持政策。
  根据规定,除原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转为微型企业后,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的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其他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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