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问答】企业试营业期间,销售的产品所得的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27
  问:我们公司新建一条生产线,在试运行期间生产出产品2吨,该产品成本20万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24万元。试营业期间还没有正式生产,请问,这部分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应确认收入24万元,扣除成本20万元,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