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税收保障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责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12-29
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起草,是我区首部涵盖国、地税业务的省级地方性税收保障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共二十六条。
由于在机制、义务、监督等方面取得了突破,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难以获取第三方信息的问题,打破税务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
一是构建了长效工作机制。《办法》明确了我区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协税护税责任、信息提供和委托代征义务,构建了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综合治税长效工作机制,可逐渐提高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认识,打破税务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形成政府各部门配合税收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是树立了培植税源理念。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基础,而税收则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抓经济、促发展的同时,也承担着培植税源、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职责。《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办法》第七条则明确要求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三是明确了税收协助义务。《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二是对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协助制度,税务机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税收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税收协助主要包括涉税信息提供和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协助。对于涉税信息的提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17大类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履行税收协助职责,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无偿提供;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协助,《办法》第十至十四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在权属登记变更环节、审计与财政部门在财政审计检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出入境管理和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以及主办单位在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过程中的税收协助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此外,《办法》第二十条还对新闻媒体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宣传作出专门规定。
四是拓宽了综合治税手段。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7种特定税收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同时,《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扣缴义务人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涉税信息,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对于税源的控管。
五是建立了监督保障体系。《办法》除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外,奖惩措施也相当给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还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同时《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未履行税收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此举,进一步保证了税收保障工作实效。
据了解,2009-2013年,全区各级地税机关通过社会综合治税获取有价值的税涉税信息242.08万条,实现地税收入367.96亿元。其中,2013年获取信息153.08万条,实现地税收入94.61亿元,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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