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生产厂家预收款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件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22
  【案情:】
  某企业(卖方)系高低压配电箱专业生产厂家,由于行业特点,帐内有巨额跨年度预收款。按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跨年度预收款要转做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否则按偷税处理。
 
  【税务筹划:】
  接到企业求助后,周茂伦律师一方面反复研究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另一方面又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物流、现金流方向,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和特点。最终律师向企业建议:首先,修改现行销售合同,将预收款改为定金,明确只有在用户(买方)所在地的供电局验收合格并给与合电闸后才视同用户(买方)验收合格,货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方,(在此之前,卖方的产品(高低压配电箱)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由买方和/或建筑承包商代为保管)。至此,卖方才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除定金之外的余款。其次,要求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库房等部门围绕上述意见修改各自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律师点评:】
  我们认为“定金”的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并非预收款。本案例,企业收取的是保证履约的定金,也无开具发票。因此,企业未收任何销收款,也未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此种情形,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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