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22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二种情况: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除前述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政策精神,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例 :
  王仁系某国有企业30年工龄的老职工,2011年11月因企业改制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同意),一次性取得下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0元,其他补助10000元。下岗前,王仁已缴纳了10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王仁愿意一次性自己缴足尚未缴纳的5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养老金原企业月缴纳350元 ,个人缴纳100元,医疗保险费原企业月缴纳36元,个人缴纳18元。在领取补偿金时,王仁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了30240元的养老金和医疗费。
  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9000元,则不征税的3倍基数为27000元。在计算王仁的个人所得税时,其120000元的总收入中先扣除上述27000元余93000元。再扣除属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养老金和医保费(提供了凭证)7080元(100×12×5+18×12×5),原由企业负担现为个人愿意缴纳的部分23160元不得扣除(这里按严格的政策精神处理-注)。因此王仁的计税基数为120000-27000-7080=85920元。其30年工龄超过12年的商数,因此只能按12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税额【(85920÷12-3500)×10%-105】×12=3132元。
  上例中,如果王仁没有缴纳剩余5年的养老费和医保费,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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