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什么办法降低税务成本?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5-21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5值。利润的高低是受收入与成本决定的制约,而成本主要是由生产成本与税务成本构成。生产成本降低的对面就 可能是管理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程度后较难找到降低空间,继而投资者与经营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转向降低税务成本,将其作为重要的渠道 来开辟。
一、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非违法”,通常称其为“避税”。
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将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纳税人有权依据法 律 “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些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 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责怪避税。
(一)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避税而言,税收法律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正是缘于纳税人的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设法证明不使自己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即可达到规避该种税收的目的。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也可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 征点以 下,以合理避税。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的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 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措施制裁偷漏税, 轻则补 税罚款,重则判刑。这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清醒地认识到,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抗税带来的收益,一些纳税人开始寻求合法避税,以得 到更大收益。
(三)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
纳税人的避税安排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了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有:
1.沉重的税收的负担
与国内避税不同的是,国际避税的锋芒主要是所得科,因为跨国所得税承受着很重的税收负担。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一断提高。所得税税负一般要占净收益的一半左右,使来自国际避税的收益也随着增加。
税率是影响税负的*9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税率的高低决定了税收负担的比重。因此避税的强烈程度与税率成正比。而边际税率即对税基下一个单位适 用的税 率(也就是对新增加的每一元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是构成避税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纳税人对边际税率格外敏感,其核心问题是:政府要从纳税人新增加的每一元 中收走多少?当边际税率超过50%时,纳税人新增收入的大部分被政府拿走,常导致纳税人的抗拒心理,因而想方设法减轻税负,其中,避税之术便应运而生了。
税基是影响税的第二因素。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大小决定了税负的轻重。近年来,所得税税基有扩大的趋势。比如,以美国和法国为首的很多国家,把 一向不 视为征税所得的转让所得等也趋向于征税。加拿大税制调查委员会提出了把转让所得、赠予、继承及其他收入均列入征税所得的提案。
另一方面,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随较重的税收负担,经营利润和资本股利如果重叠征税,或者发生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双重征税,这些都将使跨国纳税人承受更大的负担,故利益驱使跨国纳税人设法利用各种手段减轻甚至逃避税收,争取额外利润。
2.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国际市场中,跨国纳税人面临着比国内市场更激烈、更尖锐的竞争。为了增强本身的竞争能力,各公司采取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想方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在 国际市 场的竞争中以廉价取胜。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跨国公司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竞争能力的强弱。这就使跨国公司在考虑全球经营战 略时,制定出种种可能达到避税目的的税收计划。
3.各国税收管辖权选择和运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
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跨国纳税人属何国居民。这样就使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4.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实行了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细加比较,各国的所得课税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 税、资本利得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对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综合征收制而有 的国家则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处。
5.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再进一步划分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6税率的规定也千差万别,高低悬殊。
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避税者尽可能在两方面利用税基扣除: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6.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 国家采 用包税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就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额的方法时,也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 的国际避税。
7.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实,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8.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等。
(二)避税的特征
避税与偷税相比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或减轻税 收负担的,它没有违法,从而不能采用像对待逃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对避税,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事实上,究竟何为“非 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律,没有超越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在一国为非法的事,也许到另一国却成了合法的事。因此, 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它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的偷税的风险性极不相同,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或无风险。
3.策划性。由于避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 要了 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要了解税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进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 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致于将避税变成了逃税。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采取了降低税务成本的偷税等非法形式。偷税,即逃 税或称税收欺诈,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 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 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是偷税。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 避税完全不同。
二、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5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通常分为“节税”与“转税”两种形式。
节税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
节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符合税收政策法规为前提
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进行的*3化选择。
2.符合政策立法意图
纳税人通过节税*5限度地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因此,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
3.需要进行策划
节税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
4.表现形式多样
由于各国税法的不同,会计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的节税行为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一国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节税形式也就更加多样。
节税与避税
1.共同点
作为纳税人实现不交税或少交税所可能采取的两种有效的方式,节税与避税仍是具有共同点的。它们的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款,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 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纳税义务人到有限纳税义务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 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归纳起来,避税与节税二者的共同点主要有: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
(2)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
(3)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
(4)两者之间有时界线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转化。在现实生活中,节税和避税实际上有时很难划分清楚;
(5)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它们的判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2.异同点
虽然避税与节税具有很多的共同之处,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对其进行严格的区别也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还是存在的。
最主要的一点不同就是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顺应法律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因此,国家需要以反避税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而节税则不需要。
(二)转税
转税是税负转嫁筹划的简称,它是指纳税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或供应商的行为。
转税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税从本质上来说是纯经济行为。偷税、避税以及节税在性质上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只是有“违法”、“非违法”以及“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转税则是纳税义务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
2.转税能否成功取决于价格。没有价格的自由浮动,转税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见,价格自由变动是转税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供求弹性的不同所导致的价格对厂商供应量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消费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嫁税款归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转税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逃税、避税和节税的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避税是被迫减少,节税是主动减少,而转税的结果是导致税款的归宿不同,不一定减少税收收入。
三、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意义
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即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角度而言,进 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避税、 节税与转税三种筹划形式。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企业的税负,还有其他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但这一目的达到是通过 采取合 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实现的,而要使这一形式的有效实现,纳税人就必须熟知税法,搞清楚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在此过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纳税意识。
(二)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的*5化
纳税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实现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显性背后的隐性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 存 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之 一)。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正常的收益。纳税筹划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 益*5化。
(三)有利于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 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 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国家税制的日趋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因此在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会针对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工作而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反馈可作为完善税法的依据,有利于税法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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