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3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大规模地吸引外资,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3)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6)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7)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港口城市、省会城市、长江沿江城市、全国边境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设在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渡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除享受降低税率优惠外,如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设在国务院规定的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的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减免预提所得税(如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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