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收入的财务处理案例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6
案情说明:2005年5月26日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允许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共向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特许权费6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200000元,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18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00000元,发生成本200000元;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00000元,发生成本50000元。协议规定款项开始时一次付清。
要求解答: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会计处理:福来司(中国)连钮经营有限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
②在家具、柜台等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200000元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 2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③在提供初始服务时,按提供服务的完成程度确认300000元的收入:
借:劳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200000
借:预收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劳务成本 200000
④在提供后续服务时,按提供服务的完成程度确认100000元的收入:
借:劳务成本 50000
贷:应付工资等 50000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劳务成本 50000
(2)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需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其具体指:
①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和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有意压低货物部分价格,抬高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格,将会受到调整。
③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其价格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对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办理免税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办理免税应携带的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同意列为“四技”免税范围的已签订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对外籍企业和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还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办理程序:纳税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格,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属外籍企业和个人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还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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