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涉税政策解析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7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的短期薪酬的内容,对其具体的核算内容和相关的涉税政策,您都了解吗?
首先,来看一下职工福利费的具体核算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职工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6、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而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是不能由企业承担的,因此也就不能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其次,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另外,并对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作出了如下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随着时间和经济发展,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做了一些调整,于2015年5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对“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做了重要补充,改变了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做法,明确了对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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