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税务筹划技巧

来源: 高顿网校 2016-01-25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哪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5相差10%。所以,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000元,除以12个月,为1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460元(18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001元,除以12个月,为1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695.1元(18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305.9元(18001-1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为便于比较,我们把不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计算并列为下表所示:

不同税率超标发放年终奖纳税比较表

临界点(元)1800054000108000420000660000960000超过960000
税率(%)3102025303545
纳税额540529521045103995195245330495
若多发1元1800154001108001420001660001960001
税率(%)10202530354545
纳税额1695.110245.225995.25123245.3225495.35418495.45
多发1元的净损失1154.14950.24950.2519250.330250.3588000.45-0.55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5可增加纳税成本88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
一是可以通过分摊提成、年终奖等大宗收入的方式,降低员工收入的税级,达到税率的降低。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在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收入尽可能地纳入低一档的税级上,与之相对应的税率也会降低,从而达到了规避税收的目的。
第二种方式是年终奖收入的多元化,除了一次性发放的现金收入,公司也可以考虑增加员工的福利形式,如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就是较好的做法,既增加了员工的福利,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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